
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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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对保定大利进行了起诉,2009年2月25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08)云高民
三初字第一号,判决保定大利在判决生效后30日归还本公司款项161,573,658.26元和自2008年6月20日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
保定大利支付本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1,009,000.00元。保定大利不服此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
年10月2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09)民二终字第56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已申请法院对保定大利
位于保新公路南侧241,693.3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保定云铜的30%股权以及保定大利的办公楼及厂区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财
产保全。2010年本公司与保定大利签订协议,收购保定大利所持保定云铜有色金属有限公司30%股份,并将保定大利股权转
让所得76,884,500.00元抵偿欠款,该事项已于2010年3月4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2011年保定大利偿还欠款10,000,000.00元,
2012年4月保定大利偿还债务5,000,000.00元。现本案仍在执行阶段,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保定大利尚欠本公司
68,901,841.96元,已计提坏账准备68,901,841.96元。
注4:2011年12月,本公司与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江磁”)签订《电工用铜线坯买卖合同》与
《阴极铜买卖合同》,约定2012年度江门江磁向本公司购买电工用铜线坯、阴极铜,并用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合同签订
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向江门江磁提供了符合约定的货物,江门江磁却未足额支付货款。截至2013年2月5日,江门江磁尚欠本
公司货款66,619,535.28元;且因江门江磁未按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支付商业汇票款16,620,710.26元,并
造成本公司被银行追索并付款6,420,710.26元,江门江磁共计欠本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83,240,245.54元。本公司多次追讨无果,
于2013年2月5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6日,江门江磁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3年4月,云
南省高院驳回管辖权异议;2013年4月25日,江门江磁向最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2013年10月10日,最高院就管辖权异
议举行听证;2013年12月20日,最高院驳回江门江磁的管辖权异议;2014年5月19日,证据交换;2014年5月20日,云南省高
院开庭审理。2014年12月本公司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公司起诉江门市江磁电工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江磁”)
一审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由江门江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欠款本金69,652,348.58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
金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期间从2012年8月24日起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2)由江门江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律师费用63万元;
3)如果江门江磁未能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1)、2)项义务,本公司对江门江磁为其债务抵押的拦丝机、漆
包线等设备、九辆车和质押担保的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82,463股股份及基派生权益的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诉讼的最终判
决结果的执行情况,若此次诉讼我公司胜诉,且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将冲回部分坏账准备,增加当期收益。公司将根据诉讼
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江门江磁不服一审判决,2014年12月就其中的律师费用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21日二审开庭审理,公司
于8月5日收到最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省高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省高院于2015
年9月1日立案,现本案属执行阶段,2017年12月25日,收到执行款3000万元。
注5:2012年2月1日,本公司与昆明万宝集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宝公司”)签订《阴极铜买卖合同》,约
定万宝公司向本公司购买阴极铜,并与商业承兑汇票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向万宝公司提供了
合格的货物,万宝公司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2013年1月10日万宝公司向本公司出具《债权确认书》,确认截止2013年1
月10日万宝公司欠本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74,000,000元(大写:贰亿柒仟肆佰万元整),本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云南省
高院提起诉讼,并查封相关资产。2014年12月,省高院组织开庭。2015年3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一审判决支持
本公司货款本金1.94亿元,但主要抵押财产未支持。2015年3月30日,本公司向省高院递交了上诉状。2015年10月21日和2016
年5月16日,最高院开庭审理。2017年1月4日,收到最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17年9月26日开庭审理,现未判决。
针对万龙投资转让兰坪银矿股权有损偿还本公司债权一事,2015年4月9日,本公司向五华区法院递交了撤销《股权转
让合同》的撤销申请书,2015年4月10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年4月14日向五华区法院申请查封兰坪银矿股权。2015
年8月7日开庭审理,2016年3月23日,该案中止审理。
注6:2013年5月31日,本公司与昆明恒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鹏商贸”)签订《铜精矿买卖合同》,约定由恒